有關109年建築期限之延長請依紓困及振興措施規定辦理:
發文日期:109年5月11日
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營造產業的衝擊,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,請依下列紓困及振興說規定辦理,並自即日起生效。
依據:建築法第53條第3項及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辦理。
建築物於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領得本縣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,
或建築工程已申報開工至109年12月31日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仍為有效者
109年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請依紓困及振興措施規定辦理 其建築期限得依建築法第53條規定得:
#申請展延建築期限1年外,以一次為期限
#並准予自動延長建築期限1年,無須另行申請
惟經本縣政府勒令停工且未經同意復工者,不得適用。
附件: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,請依下列紓困及振興說規定辦理公告影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