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期限之延長請依紓困及振興措施規定辦理

有關109年建築期限之延長請依紓困及振興措施規定辦理:

發文日期:1095月11日

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營造產業的衝擊,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,請依下列紓困及振興說規定辦理,並自即日起生效。

依據:建築法第53條第3項及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辦理。

建築物於10911日至1231日期間領得本縣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,

或建築工程已申報開工至1091231日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仍為有效者

 109年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請依紓困及振興措施規定辦理 其建築期限得依建築法第53條規定得:

#申請展延建築期限1年外,以一次為期限

#並准予自動延長建築期限1年,無須另行申請

惟經本縣政府勒令停工且未經同意復工者,不得適用。

附件: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,請依下列紓困及振興說規定辦理公告影本